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種,包括外墻、緩沖墻、防爆門、封閉墻、防護隔墻等部分組成,主要用于人民防空臨時掩體、戰時防空指揮中心、通訊中心、隱蔽所等;部分永備防御工事還具有三防功能。為保障人民防空指揮、通信、掩蔽等需要,具有預定防護功能的地下室,同時還具有在緊急時刻儲存糧食淡水的作用。
對于居住小區內結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,布局時應把握兩點:
1、滿足居住小區內掩蔽人員服務半徑的要求,即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0米。這里的服務半徑指由地面建筑樓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員出入口位置處,不包括下樓梯折算的距離;
2、對于甲類人防工程,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處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圍外,滿足“規范”3.3.3條規定,若滿足不了,要采用防堵塞措施。